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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,分「定期會議」與「臨時會議」二種;本會「定期會員」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由會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之。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各屆聯絡人總數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
   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需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  1. 章程之訂定與修正。
2. 會員之除名。
3. 理、監事之罷免。
4. 財產之處分。
5. 團體之解散。
6.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   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   
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均不得委託出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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