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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第十條 |
本會設理事會,理事會為本會之常設機構,會員於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二十一名組成理事會,除了資訊管理系主任、各學制系學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,教師代表由母系推選一人,理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由理事互選一名為會長,一名為副會長,會長任期一年,得連選得連任一次。會長、副會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十一條 |
本會設監事會,由會員於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七名組成監事會,由監事互選一名為監事主席,監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監事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監事主席、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十二條 |
每屆畢業系友設聯絡人一名,人選由該屆系友推選產生。 |
第十三條 |
本會為加強與母系之聯絡,特懇請於在校生『國際企業管理系系學會』中設系友會聯絡小組」,由系友會會長督導,協助系友會之聯絡與推展。國際企業管理系行政助理為當然執行秘書。 |
第十四條 |
會長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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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對外代表本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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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執行理、監事會決議之事項。 |
3. 代表理事會執行會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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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 |
會長下設會務組、通訊組、活動組、網站組、財務組,相關工作人員由會長於會員中遴選,經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,解聘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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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會務組:負責系友會內部行政相關會務處理。
2. 通訊組:負責聯絡各屆聯絡人,聯絡會務或活動相關事宜。
3. 活動組:負責籌辦系友會相關聚會、活動。
4. 網站組:負責系友會網站之運作與維護。
5. 財務組:負責系友會之財務相關工作。 |
第十六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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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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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選舉與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|
3. 通過會務、工作計畫、經費預算及決算 |
4. 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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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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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定期召開會員大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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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。 |
3. 審定榮譽會員之資格。 |
4. 議決會員之處分案。 |
5. 選舉與罷免會長。 |
6. 核聘及解聘工作人員。 |
7. 擬定年度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|
8. 執行其他章程規定事項。 |
9. 處理特殊或偶發事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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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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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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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審核年度決算。 |
3. 選舉、罷免監事主席。 |
4.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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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事項之一者,應立即解聘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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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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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|
3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|
4. 受停權處分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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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 |
本會理、監事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,且理、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。 |